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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图蝇头小利,竟用***和***剂射杀他人饲养的狗再行销售。12月22日,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案,被告人姚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工具弩、针剂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到林州村庄转悠,天黑以后,在村庄碰到狗,就用弩发射装有***药物成分的针射杀狗,当日杀狗4只,并将死狗放到车后备箱里。次日,其在安阳县境内再次使用同样的方法射杀7条狗,装好后准备将狗卖到河北柳园张村集收狗处赚取钱财。当行驶至安阳县蒋村界内时,被巡逻此处的交警查获,被告人姚某逃离现场。当场从车辆后备厢里共查获死狗11条,一支***和100余支针剂。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涉案狗共计223.75公斤,价值为2238元。经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姚某使用的针剂里含有***。直至5月9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使用***发射含有***的针剂将狗杀死,并准备销售,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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