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野菊花代用茶添有中药材 海口一连锁药店被罚款10万元

评论: 0 浏览:127 发表于: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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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 蒙健)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琼山区 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 海南广安大药房文庄路分店 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29盒原生肽健康品杜仲野 菊花 代用茶中,添加有

     南国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 蒙健)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琼山区 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 海南广安大药房文庄路分店 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29盒原生肽健康品杜仲野 菊花 代用茶中,添加有杜仲、野菊花 中药材。琼山区食药监局依法查扣29盒代用茶,并立案 调查 处理。1月6日,记者了解到,因经营的野菊花代用茶添加中药材,琼山区食药监局对广安大药堂文庄路分店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在***卫计委发布的相关名单中,杜仲和野菊花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而原生肽健康品杜仲野菊花代用茶所取得的是陕卫食证字号,属于食品,因此不得添加中药材或保健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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