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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罪(详见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新司法解释,***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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