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11月15日,根据清远市编委《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05]90号)文件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单独设置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正处级)。从市经贸局连人带编划转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职数9名。从市经贸局连人带编划转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监督管理一科、监督管理二科、执法监察科(加挂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2006年4月25日,根据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清机编[2006]13号)精神,清远市安监局分配了9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2006年8月7日,根据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领导职数的通知》(清机编[2006]61号)精神,同意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科加挂“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执法监察支队为正科级建制,配1正2副领导职数,支队长可由副处级干部兼任,副支队长为副科长级实职。 2008年11月5日,根据《关于市安监局增设综合协调科的通知》(清机编办[2008]126号)精神,同意市安监局(清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增设综合协调科,具体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职能,正科级,配行政编制2名,增加科级领导职数1名。 2010年1月14日,根据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12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协调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监督管理一科、监督管理二科、监督管理三科、执法监察支队。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其中:支队长(副处级)1名、副支队长(副科级)2名。 2010年1月22日,根据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清机编办〔2010〕11号)精神,核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名。 2011年6月8日,根据《关于下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清机编办[2011]51号)精神,同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增编后,我局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共11名。 2013年4月9日,根据《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清机编办[2013]62号)精神,同意我局在现有内设机构个数内综合设置职业健康科,增加行政编制2名。 2014年5月20日,市编办印发《关于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4〕32号),同意在我局“监督管理三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承担“办理办结本单位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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