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莆田金融犯罪律师

评论: 3 浏览:1131 发表于: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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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注册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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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7****21112017-11-08 01:00

    谢谢你啊,好文章不顶不行

  • 153****26932017-11-07 01:00

    小编中文都不过关,说的东西好乱,没看懂,分好句子再发

  • 158****36762017-11-06 01:00

    文章说真的是完美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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