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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女性是否享有生育决定权?生育决定权到底是男女双方的权利,还是女性独有的权利?二、男方不同意生育,女方执意选择生育,是双方平均承担抚养费用,还是女性有更多的责任?
笔者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即使反对非婚生子,在孩子出生后亦应承担50%的抚养责任,理由如下:
一、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本案中,男方的抗辩意见间接提到女方私自受孕、不经劝阻非婚生子,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的问题。何为生育权?医学上的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繁衍后代。法律概念上的生育权是从受孕、怀胎到分娩的全过程。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然生育、生育义务到生育权利的过程。
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生育权具有明显的冲突性:从民法公平、自由的原则出发,男方对盗精、因欺诈而生育子女的案件中丧失了对后代的自由选择权。但英美法以及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投入的成本显然更高。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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