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问采购专家小美!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基于该规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方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二、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50%的抚养费分担义务。
在本案中教育费用的分担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是人工***合法化的***,在怀孕初期,男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生育子女,女方在此情况下选择生育子女,意味着女方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对此德国民法典中亦存在减轻父亲责任之规定。然而另一种观点从“儿童利益大化”角度出发,更强调保证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判定非婚生子女之父承担一半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经是无奈,也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东方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他们的成长历程注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出生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
手机258|





















